“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英文名称:“Jiangxi Green Ecology”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Alliance 缩写为:JXGECA。“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由各行业具有代表性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自愿组成。
第二条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重要讲话的精神,探索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转换通道,以“大市场、高质量、优标准、强品牌”为宗旨,开展“江西绿色生态”认证与监督、品牌培育与保护、宣传推广等工作,不断提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第二章 认证联盟职责
第三条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授权联盟成员使用“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志,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西绿色生态”认证。
(二)充分发挥认证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江西绿色生态”认证联盟式服务平台。
(三)组织指导认证联盟成员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认证联盟自律建设,强化“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推广。
(四)组织认证联盟成员开展“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相关的论坛、讲座、考察、研讨等学术活动。
(五)建立认证联盟信息服务平台,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由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华中国际认证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成立,联盟成员由有关行业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组成。
第六条 认证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七条 理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理事成员单位如届满不提出变更和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第八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以连任一届。理事长单位原则上由主管单位推荐,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听取理事长单位的工作报告,总结研究认证联盟的工作。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本联盟发展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审议联盟各项重要制度文件;
(四)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五)审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职责:
(一)代表认证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并主持联盟成员大会;
(三)决定认证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指导“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单位职责:
受理事长单位委托,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职责:
(一)拟定“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章程及修正案草案;
(二)收集管理“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文件档案、成员资料、统计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库,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方式;
(三)组织实施“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工作计划,审核相应认证实施规则;
(四)负责“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成员间的联络工作和联盟宣传工作;
(五)受理成员入盟、退盟申请;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一)参加“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认证联盟委托的工作;
(二)收集反馈成员单位对“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工作的建议意见;
(三)向“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遵守认证联盟章程的机构,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按照严格准入的原则,经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或联盟理事会批准成为认证联盟成员,具体参照《“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DB36/T 1138《“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已发布相关“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
第十九条 成员权益:
(一)具备开展“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的资格;
(二)具有本认证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认证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认证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五)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二十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的形象及合法权益,遵守联盟自律规定;
(三)积极承担“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交办的工作并按时完成;
(四)向“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五)服从“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的指导协调,不得损害成员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成员退盟:
(一)成员自愿退盟,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交回相关证书;
(二)成员如不履行成员义务,或有损害认证联盟及成员单位利益行为的,理事会有权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联盟章程的修改,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
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
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代章)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