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形象工程”就是自毁前程——“党纪一起学”系列谈④

发布时间: 2024-05-27 点击数量:0

近年来,在对一些落马干部的案情通报中,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赫然在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了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一调整,广大党员干部不可不察。

从贵州独山的水司楼,到湖北荆州的关公雕像,再到江西吉水的中国进士文化园, 这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顾当地实际和群众需要,盲目攀比、劳民伤财,造成重大损失,人们对之深恶痛绝。害处至少有三:

一是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些“工程”追求的是某些领导干部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忽视群众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利益,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腐蚀了党的执政根基。

二是助长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这些“工程”追求好看、贪大求洋,透支的是一个地方的发展潜力,贻误的是党和人民的事业,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使得基层工作变得浮夸和虚假,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使得一些人认为只要做得好看、说得好听就能得到提拔和赏识,从而忽视实际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这种功利主义的思想一旦蔓延开来,将对社会的诚信体系和道德标准造成严重破坏。

错误的政绩观,是导致“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思想根源。搞“形象工程”塑造不出好形象,搞“政绩工程”追求不来真政绩,而后果则是自毁前程。政绩观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干部个人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好的形象和政绩,应在坚持求真务实、按客观规律办事中获得,体现在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效中,印证在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的实绩里。

 

(转自《江西日报》)